【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舉行會議,首次細則性審議《小販管理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聽取立法會顧問的分析及議員對法案的意見。委員會關注小販業務的發展方向,現時全澳有14個小販區域,亦有散檔、流動牌照,合共500多個小販牌照,希望政府介紹將來市政署的規管範圍及定義。此外,委員會亦關注政府在小販區域或業務發展方向如何作推動,對小販業務和營運方面有何規劃,以配合舊區、片區活化發展。
法案主要優化小販管理規範,規定巿政署負責管理小販業務,除公共部門或實體舉辦及管理的活動,以及私人實體進行屬臨時性的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外,於公共地方進行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者,須事先取得市政署發出的准照。同時,法案建議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巿政署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甄選合適的經營者。
李靜儀稱,政府制訂《小販管理制度》法案較大程度參考《公共街市管理法律制度》,但小販未必與街市經營、環境要求等情況一致,希望政府介紹“街市法”兩年多的執行情況,以便委員會掌握實務操作問題會否發生在小販管理上,以更好制訂法案。她並提到,委員會亦關注發出准照、公開競投、續期、准照持有人的義務等方面。
李靜儀表示,經分析及對比,法案與《公共街市管理法律制度》相似,如准照持有人的義務上規範需持續、親身經營業務,以及協助人的經營義務等規定均一致。但有議員反映街市是室內空間,持續經營的條件較好,受天氣影響較少,而小販則在街邊經營,容易受暴雨等惡劣天氣影響,希望政府充分說明小販持續經營、親身經營的概念。
此外,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公共街市管理法律制度》與《小販管理制度》的罰則金額為何有所不同。李靜儀指出,當承租人發生違反情況時,《公共街市管理法律制度》法案的行政處罰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元,但《小販管理制度》法案則對違反多類義務定額罰款1,500元,委員會質疑小販制度的定額罰款金額會否過高,立法會顧問分析指,兩部法案的罰金是基於不同的違反情況,如小販進行未獲批准的業務、衛生條件不符合等,現行條例規定是1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