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公職局正開展《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修改工作,早前已結束有關意見收集工作。公職局局長吳惠嫻昨受訪提到,是次修法建議所有與特區政府建立工作關係的人士,不論以何方式任用均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若法案通過,現職公務員、現職領導及主管,或新人員就職時,均須聲明或宣誓方可擔任職務。而據當局收集所得的意見,普遍支持及同意增加宣誓效忠的條款。當局正積極分析兩項通則收集的意見內容,必定會在今年內提交立法會討論。
吳惠嫻表示,兩項《通則》的重點修改內容為宣誓制度,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就職宣誓法》的新修訂內容,於誓詞增加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宣誓適用範圍由領導主管及編制內人員,擴展至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公務人員。所有現職公務人員須於新法生效日起一定期間內簽署聲明,否則不可繼續擔任公職。於就職時,編制內人員拒絕簽署載有誓詞的就職狀,又或合同人員於簽署合同時,拒絕以簽署聲明作出宣誓,則不能擔任職務。同時建議,在應履行的義務中加入“擁護和效忠”的7項要求,這與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要求一致。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會長彭冠豪受訪表示,團體就修訂通則提出的建議包括希望對領導主管設“獎勵制度”,並建立“容錯機制”,以促進公務員士氣。
吳惠嫻表示,雖然法律層面未列明容錯機制四個字,但在實務操作上是存在的,可能不同人對於容錯的限度有不同的觀點。她認同需要有容錯機制,尤其當創新舉措或思維時,應允許存在一些可承受的瑕疵或遺漏,否則公務員或固步自封,不敢作任何新嘗試。同時,倘領導主管在固有義務出錯,不涉及任何創新措施,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並非容許用容錯機制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