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因非法經營賭博、清洗黑錢及及黑社會等犯罪於去年初一審被判監18年後,控辯雙方之後就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裁定周被控的詐騙罪不成立,但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成,並判充公超過逾200億港元的犯罪所得。對於中院的有關判決,檢察院及周等被告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對涉太陽城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審理,裁定上訴人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判罰,即對各上訴人分別判處18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3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及9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此外,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詐騙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裁定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張寧寧普通清洗黑錢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中級法院在開釋周等被告詐騙罪的判決中指出,經審理後認為“不法經營賭博集團”沒有使用詭計令到賭客產生錯誤或在受欺騙下進行“賭底面”,且“集團”自負盈虧,六家博企及特區沒遭受損失。然而,檢察院認為,“集團”所實施的詭計指向的從來不是參與“賭底面”活動的賭客,而是針對六間博企及特區政府,把原本應在賭下注的金額轉到底,使六間博企及特區政府不知真實的博彩投注額,造成博彩收益及特區稅收的損失,應視為詐騙。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賭底面”活動導致博彩承批人在投注總額方面出現的錯誤而無法取得因真實投注額而本應取得的較高的收入,但這個受騙並沒有使博彩承批人作出任何構成其財產損害之適當原因的行為。另外,雖然無可否認“賭底面”活動對特區政府的博彩稅收造成了影響,但基於同樣的理由,在本案中還是不能把澳門特區視為詐騙的受害人。因此,裁定檢察院就詐騙罪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作出的無罪裁判。
改判向特區政府支付不法收益逾248億
就經營“賭底面”等活動賺取不法利益方面,終審法院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上述各上訴人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的部分,改判他們以連帶方式向特區政府支付248.65億港元。
就中院提及清洗黑錢獲取約6.34億元利潤方面,終審法院撤銷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通過清洗黑錢活動所獲取利益的決定;另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詳情可參閱終審法院第108/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