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廣州7月31日消息,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當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廣東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擴大了捐贈主體範圍,將原《條例》規定的捐贈人範圍“華僑(含華僑團體或者個人)”擴展為“華僑、華僑團體、華僑投資企業”。
《條例》注重從多方面維護和保障華僑在捐贈興辦公益事業中的權益。比如,《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捐贈意願或者捐贈協議,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同意”。
同時,《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了捐贈人投訴的權利,並要求“僑務主管部門、捐贈項目所屬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指導 、監督和處理,同時將結果及時反饋給捐贈人”。
針對基層普遍反映留名紀念、設立紀念性標誌缺少依據的問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對於捐贈項目可以留名紀念、設立紀念性標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