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治安警察局持續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違例行為,該局於今年7月至9月在澳門各區共檢控60宗相關違例個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主管實體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
治安警察局表示,將持續部署警務行動打擊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或行人路上行駛,以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之安全。同時呼籲所有人士(包括駕駛者或行人)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守法出行,時刻留意路面情況,在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況下行走,駕駛時保持安全車速,人車禮讓,行人切勿胡亂橫過馬路,共建安全道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