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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用生一審獲刑12年
【發佈日期】2024-10-22 01:10:2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透露,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王用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用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王用生出生於1958年。2023年7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今年1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通過投資入股等隱蔽手段大肆接受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等方面謀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

經審理查明,2010至2019年,被告人王用生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遼寧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債券申購、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王用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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