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透露,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銀川市委原書記姜志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姜志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姜志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姜志剛生於1960年8月,江蘇東海人。2023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8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樓堂館所”“利用職權為本人及親友低價購房”“大搞權錢交易”等。
經審理查明,2003至2023年,被告人姜志剛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98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姜志剛屬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