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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僱水客走私酒入內地轉售
珠判主犯 囚12年罰逾3億
【發佈日期】2024-09-10 00:50:5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珠海一走私團伙主犯涉僱用“水客”將從境外訂購的酒類貨物從澳門走私進境內地,再售予境內客戶牟利,案值高達3.1億元(人民幣,下同),其並利用僱請人員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銷售走私貨物的款項。日前,珠海市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該案主犯按走私及洗錢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逾3.2億元。

據拱北海關消息,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關緝私部門偵辦的卓某某團伙行李藏匿走私酒類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主犯卓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1698億元,以洗錢罪判處卓某某有期徒刑4年11個月、並處罰金429萬元,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2127億元,判處沒收查扣的走私酒2,754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向多個境外供應商訂購葡萄酒、白酒等貨物,由境外供應商安排“水客”通過夾藏瞞報的方式將貨物從澳門走私進境內地後,銷售給境內客戶牟利,該走私案案值3.1億元;此外,在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為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其僱請多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銷售走私貨物的犯罪所得,並將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現金或轉賬向境外供應商繼續訂購走私貨物,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計4,284.26萬元。

根據內地《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拱北海關緝私部門提醒,以藏匿、偽裝、瞞報或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屬走私行為;而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他人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直接轉賬結算貨款,屬於洗錢犯罪行為,均將受到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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