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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勒遷治“租霸”法案簽意見書
欠租三個月可申請勒遷程序
【發佈日期】2024-10-09 00:49:0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簽署《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向傳媒總結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將啟動勒遷程序的欠租時間由5個月縮短至3個月,並允許通過電郵及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通知欠租。法案建議於明年3月1日起生效。

為專門解決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法案建議增加程序步驟更為簡化的勒遷之訴。李靜儀指,法案最初文本訂定以拖欠5個月租金時間作為適用勒遷程序的要件,但委員會認為法案規定的5個月時間過長,因新的勒遷程序在理想的情況下也需時約6個月,如果再加上欠租5個月才能啟動勒遷程序,兩者相加長達約一年,對業主造成較大的困擾。因此,政府在聽取委員會的意見,並參考葡萄牙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將適用法案所定勒遷程序的要件由欠租5個月 改為3個月。

有關租客欠租的賠償方面,李靜儀表示,《民法典》規定當租客欠租時,只能在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之間二選一,現時法案建議,除解除合同外,業主亦有權要求作出法定損害賠償,但如果遲延支付租金未滿3個月且在此期間內合同因欠租而解除,則不適用於上述賠償制度。

至於提起勒遷之訴的業主需以書面通知租客的要件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通知的方式包括可透過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程式等通知;此外,在平衡租客個人資料及業主權益下,法案並引入資料查閱機制,如果租客在判決確定後十日內未向辦事處提交債務已消滅的證明,將被納入資料查閱。如果租客已支付債務並向房屋局提交證明,或自列入查閱資料之日起滿五年,房屋局不再將租客資料列入查閱資料。

此外,李靜儀提到,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會發生承租人將租賃單位用於非法提供住宿目的,即所謂的開設“非法旅館”,同時也有遲延支付租金的現象。對此,出租人可能提起勒韆之訴,而旅遊局局長可依據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的規定對有關單位施加封印和斷水斷電措施。在此情況下,可能產生法官按法案的規定作出勒遷裁判,而旅遊局對有關單位施加封印的重疊的問題。委員會關注政府對此問題的取態和實踐中的做法。其引述政府指出,為著提起本法案所規定的程序,僅是以長時間欠租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與非法提供住宿沒有關係。勒韆之訴作為一項民事訴訟,與旅遊局局長就非法提供住宿作出的行政決定並無直接關係。因此,即使法官在該程序中作出了勒遷判決,亦不會影響相關施加封印或中斷水電供應的臨時措施的效力,而該等臨時措施的效力適用第3/2010 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及相關制度。

至於在實踐操作層面,政府表示,為執行法院勒韆之訴的判決,如果法院司法人員到達現場執行勒遷時發現單位已被旅遊局施加封印,實務上,法院方面會與旅遊局聯絡,以便旅遊局人員打開封印讓司法人員完成執行勒遷的步驟,其後旅遊局人員將重新施加封印,出租人仍需要等待施加封印的臨時措施依照法律規定失效或廢止後才可以使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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