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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原副行長范一飛被判死緩
【發佈日期】2024-10-11 01:10:2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中新社北京10月10日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透露,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范一飛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范一飛長期在金融系統工作。2022年11月,官方通報其在任上被查。2023年6月,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靠金融吃金融”“以錢生錢”,長期以“投資”為名大搞權錢交易等。

經審理查明,1993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6億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一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范一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范一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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