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南京10月30日消息,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該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公安廳原副廳長陳旭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旭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扣押在辦案機關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至2021年,被告人陳旭利用擔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通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822萬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旭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被告人陳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