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大會昨日一般性討論並通過《投資基金法》法案。法案建議擴大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允許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同時管理包括有價證券和不動產在內的多種投資基金,並可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並新增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要求等。列席會議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立法的目的旨在建立一個與國際慣例對接的基金管理制度,推動澳門的投資基金朝多元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李偉農引介法案時表示,資產管理業務是現代金融業的重要組成,近年已有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獲許可在澳門開展業務。為推動投資基金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加強與周邊地區的規管接軌,吸引外地機構參與發展本地市場,促進澳門基金市場與外地基金市場的對接聯通,政府訂定本法案,以取代舊的第八三/九九/M號法令。
法案主要實現了幾點優化內容,包括擴大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並增加了其設立與運作的靈活性。在新法案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同時管理有價證券投資基金及不動產投資基金,以及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可選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並可聘任外地受寄人。與此同時,根據鄰近地區有關業務的發展情況與規範,新增了私募投資基金的具體要求,以助私募基金業務的發展,從而支持實體經濟的資金需要。並完善了不動產投資基金的規範,及取消了投資基金設立時,必須滿足的人數下限及募集規模的最低要求。
在謹慎監管方面,法案優化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規範、新增了投資基金可投資於同一集團的限制等,務求與鄰近地區的規管相匹配。此外,提高了投資者保障,主要加強了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引入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等,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私募基金採備案制度
討論法案期間,多名議員發言關注投資基金的發牌制度及審批效率等。李偉農回應稱,公募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許可制度,而私募基金則採用備案制度。至於牌照審批效率,他表示,金融管理局一直不遺餘力地優化相關准入制度。但每個個案可能涉及不同要件,包括基金所在地的國家或地區需要出具的文件。未來計劃在基金公司申請准照之前,安排“事前”的技術會議,讓基金公司了解准照過程中需要准備的文件及注意事項;亦有部分擬建立一個國際互認機制。同時,會簡化“事中”手續,並通過技術會議來加快准照審批過程。強調這些措施的前提不會降低對金融安全風險的控制,這是必須遵守的原則。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補充指,基金管理公司屬於金融機構,需要申領牌照,法案允許銀行及金融公司開展投資基金的業務。他並提到,政府近年不斷完善與提升金融軟硬基建,為金融業創造更理想的發展環境,包括法律建設和人才培養等,過去5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共新增15間外地金融機構落戶澳門。
李偉農稱,有關法案通過後,下一步將開展普法工作,未來除了本地資金,亦歡迎境外資金,投資標的物除了包括本地投資活動,亦鼓勵投資者以澳門作為平台,進行海外或境外的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