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繼續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與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討論涉及導遊替代安排、合同轉讓及顧客解約退費等事宜。法案建議由旅行社設計規劃供群體參加的旅遊行程,必須有導遊或其替代人在場。若有重大且合理理由,可由第三人替代,但須立即通知旅遊局,並於24小時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關於旅遊合同的轉讓問題,法案第53條“讓與合同地位”的條文訂明,顧客有權將其合同地位讓與第三人,無須取得旅行社同意。陳澤武稱有議員擔心該條文影響旅行社權益。政府代表解釋,受讓人需符合遊程約定的一切條件及運輸規章規定,如機票可轉名等,並需提前通知,政府將修改有關條文使其更清晰。
另外,法案第54條“遊程中對顧客的援助”的條文訂明,若因不可歸責於顧客的原因無法完成遊程,旅行社須提供必要援助協助顧客返回出發地或抵達目的地,但無須承擔住宿等費用。政府舉例說明不可歸責原因包括患病等情況,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
法案第60條“解除合同的權利”建議,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旅行社須返還已繳費用,但可扣除因履行和解除合同產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不可取消的預訂費用,以及不超過顧客已繳總額15%的服務費用。對於顧客臨時解約可能影響成團的問題,政府表示將交由旅行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