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道路交通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調升多項罰則,包括禁止駕駛員使用流動電話、與前車保持足夠距離等,違反相關規定的罰款將由現行600元調升至 900元;而一般道路違反最低車速限制的罰款由 300元調升至600元,倘在橋樑、隧道或引橋違反最低車速限制則調升罰款至 900元。委員會質疑罰款提升的合理性,希望政府解釋原因。
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討論法案第三章“通行規則”,當中關於駕駛員的條文建議,“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車輛,如未獲法規豁免,應由一名駕駛員駕駛”。對此,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會否涉及無人駕駛及輔助駕駛的情況,關注“未獲法規豁免”是何種情況。此外,委員會指出,因無人駕駛已在內地推行,關注本澳在有關方面有何立法取向。
法案並建議,“禁止駕駛員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僅提供行車輔助者除外”。委員會認為條文表述不清晰,指若車輛本身有影視設備,用於倒車或導航時有輔助設備,將來執法上如何定義電信設備、影視設備的時間及畫面,以及如何理解駕駛者是否使用。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亦關注“停車及泊車”條款的調整,現行法例已有類似規定,要求泊車時要為附近車位的車輛預留足夠空間進出,相關罰款維持300元。委員會關注不少車輛身長較大,澳門車位窄,認為應考慮在實際操作上是否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