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旨在加強對特定家事案件的調解機制,聚焦與訴訟離婚相關的特定家事案件,並對調解程序、調解員資格等方面作出規範。法案訂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前,須向社工局申請訴前調解,而調解員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法案建議明年1月1日起生效。
黃顯輝介紹,法案在概括性審議層面主要討論9方面內容,涉及法案的結構與名稱;適用範圍;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必要性;訴前調解程序的法律定性;家事調解員資格及標準;家事調解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和解協議法律效力;家事調解服務的開支;法案的用語。
他指出,法案的適用範圍集中在一些與訴訟離婚有關,又或與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兩願離婚而涉及的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規範變更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政府提到,現時在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當中,接近四分之三屬於兩願離婚案,其餘主要是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而當中以訴訟離婚和行使親權佔大多數。
關於訴前調解的必要性,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考慮到家事案件具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與一般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對抗特性不同,因此,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設置更和諧解決家事爭議的方式。為確保法案具可操作性及有效性,特區政府在法案草擬前期階段,聽取了司法機關、律師業界及相關家庭及社區服務機構的意見及建議,相關實體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意見普遍認為在進入法院前進行調解,能夠更有利促進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以及令雙方當事人可以找到更具彈性的解決方案。同時,考慮到如將訴訟前調解定為任意性,鑒於本澳的司法訴訟費用並不高昂,且就本澳的調解現況,調解並不普及,故相信大多數當事人會直接訴諸法院,未必會在提訴前選擇進行家事調解,以致未能達到法案設置家事調解的成效。 因此,法案規定當事人就特定家事案件訴諸法院前,必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進行家事調解。
黃顯輝指出,法案目前規定僅限社工局公職社工及具專業資格的民間社工擔任調解員。委員會建議將“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中的49名澳門調解員納入,他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表示,49名澳區調解員大部分為律師,另有數名調解員是私人企業的法律顧問,因此他們的工作內容或與家事調解無關。政府強調,訴訟離婚等家事案件對當事人十分重要,可能對當事人的生活、權利及義務帶來較大的衝擊,所以,法案希望對有關訴前調解工作能夠做到“可管可控”。倘若日後有關工作順利進行並取得成效,屆時將會考慮逐步擴大調解員的資格範圈。
關於家事調解員的培訓方面,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現時屬法案適用範圍的特定家事案件數量預計每年200多宗,而按照社會工作局統計,目前亦有200至300名社工正在從事家庭輔導工作。為配合法案所規定的訴前調解程序,社會工作局今年起將開展調解員專業培訓,讓社工能總結過往的經驗,應對未來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