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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擬設常設秘書處擴職能
【發佈日期】2026-02-26 01:47:4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進行首次討論,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警局局長薛仲明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與秘書梁鴻細會後提到,就法案建議擴大國安委的組成範圍,政府代表解釋有關修改是基於國家安全已不局限於傳統軍事等領域,還涵蓋經濟、文化、教育等類別,因此有必要擴大國安委的組成,目的是為了強化澳門特區在相關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此外,對於法案訂明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政府強調屬個案審查,不影響律師執業資格及當事人訴訟權利。

梁孫旭與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時表示,三常會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法其中一部配套法律,十分重要,並贊同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規範形式從行政法規提升為法律,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這對於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強化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而言是一個關鍵的步驟。

根據政府代表的介紹,法案與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的立法宗旨一致,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有需要健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建議透過法律訂定國安委的職責,提升法律位階,強化國安委的職責與職權,擴大國安委的組成,築牢維護國家安全規範化、制度化的防線。

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稱,國安委秘書處擬規定為常設部門,除現時國安委辦公室的職責外,將會增加組織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研究,協調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及響應等方面的職能。法案並建議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國安委秘書處的運作。

此外,法案建議修改及增加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的制度。政府代表解釋指,國安委對律師參加國安案件訴訟程序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只是個案審查,並非是對律師職業資格的審查,因此不影響律師根據現有法例在澳門特區從事職業的資格,也不會影響其參加其他個案的訴訟行為。而國安委的審查也不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果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未通過審查,其完全可以選擇委託其他律師;即使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律師,有關當局依據現行法例為其委任或指定訴訟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梁孫旭強調,委員會高度重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審議工作,將根據會議討論的情況,同特區政府提案部門進行技術性溝通,努力完善法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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