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3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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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設專項撥款支付國安開支 設監督機制每年向立會交報告
【發佈日期】2026-03-03 01:42:4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三常會主席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訂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開支制度,將從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委員會認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及機密性,同時關注監督機制。政府代表表示,將建立嚴格的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而且特區政府將按照法案的規定,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有關的報告會予以公開。

梁孫旭表示,國家委秘書處在開支及其他工作,受國安委主席(即行政長官)監督,如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廉署及審計署協助進行監察。

法案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關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的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屬申訴或訴訟標的”,立法會顧問指出按照本澳現行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均是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依據國安委的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提案人同意修改有關條文,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標的”,至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的意見作出的決定是否不可申訴及上訴,則視乎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

法案提出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第二款及新增第六十七-A條,規定具權限法官認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時,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以及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時,應要求訴訟代理人先獲得特別許可方可參與訴訟程序。考慮到法案第三條第二款賦予國安委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職權,為了保持法案條文間的一致性,提案人同意修改有關行文,規定具權限法官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由國安委判斷及確認有關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就部分國安案件不公開審理,應如何確保嫌犯權益,政府代表強調,即使在不公開的訴訟行為中,嫌犯仍受無罪推定、控辯平等、辯護權等原則保障,有權自行辯護或聘請律師,若無法聘請亦可依法獲得指定律師。案件的判決宣讀原則上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將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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