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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審議《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法案吸納委員會多項建議,包括將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納入“日間醫院”業務範圍,以及明確遠程醫療僅可由醫院用於覆診等。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今年12月1日生效。
一常會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現時私營醫院及診所的設立及運作分別由第22/99/M號法令和第84/90/M號法令規範,有關制度已不合時宜,難以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尤其是未能配合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及大健康產業發展,以及落實“放管服”施政理念。為此,政府提出《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在原有私營醫療機構種類基礎上增設日間醫院,整合和優化現有醫療機構的發牌制度,對新型醫療行為作出規範。委員會認同及支持政策方向及改革措施,並對落實有關政策提出多項建議。
法案建議因應不同規模的私營醫療機構設置不同發牌制度,對於由一名醫療人員以自僱方式從事業務的診所適用較簡單的登記制度;對於醫院、日間醫院及由兩名或以上醫療人員營運的診所則適用准照制度,設立“一站式”機制跟進申請,換言之,有關機制只適用於申請准照即規模較大的醫療機構。對此, 委員會認為,只有一名醫療人員營運而適用登記制度的診所為數不少,若該類診所的開業不適用“一站式”機制,則未能充分配合“放管服”政策目標。政府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將“一站式”發牌機制延伸適用於所有醫療機構。
法案對遠程醫療服務、外展醫療服務或先進療法等新型醫療服務作出規範,明確規定在獲衛生局許可後,醫療機構方可從事有關業務。黃潔貞表示,委員會認同並提出在遠程醫療方面,由於屬技術含量較高的治療方法,建議應明確規定只可由最高級別的醫療機構即醫院作出,並僅適用於複診;對於先進療法,法案對於衛生局批核療法標準較為模糊,且未對負責分析申請的機關組成及運作機制作出明確規範,委員會建議應作具體化規定。經審議後,政府接納建議,並載於新的法案文本內。
此外,黃潔貞提到,在法案最初文本中,日間醫院可以從事的業務並不包括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經委員會和政府討論後,認為有條件將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納入日間醫院的業務範圍內,從而令更多醫療機構供有需要的市民選擇,法案的新文本建議修改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明確符合法定條件且獲衛生局許可的日間醫院可提供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服務。